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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2/4 15:59:56 点击: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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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优化发展环境,切实维护全乡社会稳定,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合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成覆盖乡、村、村民小组和各部门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XX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 “大调解”协调运行机制

(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坚持每半月排查本辖区矛盾纠纷隐患,建立排查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适时分析、研判本地的苗头性、倾向性(本文来自文秘家园www.wmjy.net.cn转载请注明)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并及时上报;完善组、村、乡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的“三三调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不轻易将矛盾纠纷引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对调解不成的或有可能激化的,要主动衔接、及时报告。

(五)充分发挥行政机构的调解作用。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坚持调解先行,综合利用行政、政策、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辖区相关的民事纠纷,确保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单位内部,避免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党政领导每周轮流到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坐班接访。与民生利益直接相关的部门领导每天轮流接访;完善干部下访制度,组建下访工作组,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的方式,坚持开展下访活动,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责任部门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四级调解机制,重大疑难案件由“一把手”亲自主持调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乡矛盾纠纷协调中心(牵头单位)协调处理。

(六)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后盾作用。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建立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强诉前分流,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渠道,或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

(七)健全“大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畅通“三大调解”之间的流程,建立健全调处材料移交、立案前告知调解、审理中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等工作制度。整合调解力量,建立健全调解指导员制度、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制度、特邀调解员制度;加强“大调解”的效力衔接,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确保其法律效力;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视情况组建包案工作组进行调处;建立“大调解”与司法裁决、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夯实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综治办,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配备3人以上专职人员,乡“大调解”协调中心与综治维稳调解工作中心整合,主任由乡党委书记兼任,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九)搭建工作平台。“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要积极搭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乡要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村建立调解室,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每10户确定1名调解员(同时担任维稳综治信息员)。“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排查矛盾纠纷、纠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研判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

(十)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乡、村、村民小组,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努力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大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覆盖基层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十一)落实工作保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工作需要,将大调解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切实保障。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按照《XX市司法局、XX市XX市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补贴标准的通知》(XX市司法[2007]79号)落实。

(十二)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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