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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议犯罪中止

时间:2012/4/25 10:00:02 点击: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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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行为人正在取代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焦点。犯罪中止形态正是顺应了这种形势而成为现代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刑法制度。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状态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由于中止犯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要认清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对于中止犯的立法概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方面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本文讲围绕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犯罪中止   成立要件   责任依据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i][1]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 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着名的一个判例是Le Barron.Stcote案。[ii][2]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 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 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强奸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 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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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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