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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机制的构建

时间:2010/7/3 17:11:52 点击: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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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出现了经营者之间协调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价格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已为社会所熟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势在必行。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应加强研究,强化对不正当竞争的制裁措施,鼓励公平竞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

一、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

维护竞争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政府为维护竞争市场秩序,必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公司从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中分离、脱钩出去,并严格限制其利用原有的“关系资源”进行市场交易,清理企业代行的国家管理职能;确认市场交易的法人资格,为创建名副其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条件;要发展城乡民间经济组织,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

1、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

垄断破坏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价格行为需要政府对规范竞争秩序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是规范价格行为、减少或防止不规范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非常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有关主管机关在运用相关法律查处垄断案件时就可能面临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问题。当前,重要的是修改《反垄断法》,严格执法,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价格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和约束力。

2、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价格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监督检在机关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进行询问并要求提供资料,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资料。但是,该条文却没有概括地规定监督检查机关享有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也没有明确规定监督检查机关拥有搜查权等调查权力。所以,有的学者认为,竞争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范围过窄、力度太低,使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真正得到查处。因此,政府必须自觉对照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和自我约束,制订严密的、系统的规章制度,约束经济行为主体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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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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