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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代写专家

时间:2010/12/30 10:38:01 点击: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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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立——代写专家
 

 摘要:文章从我国日前完善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情出发,指出我国应从尊重宪法开始。提高公民宪政意识,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正开启宪法时代。
  关键词:宪法;宪政意识;宪政建立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迈人21世纪,进一步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和宪法实施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
  一、加快我国宪政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人对宪政的追求从清末就已开始,但在跌宕起伏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与宪政一次次擦肩而过。中国宪政史应从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变法开始算起。第一次立宪是变法之后清政府被迫实施西方现代政治制度——颁布宪法、实施宪政。于1908年产生的《钦定宪法大纲》。在这之后。又相继出现了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民国约法》、曹琨贿选《宪法》以及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等,到新中国建立后的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的制定,中国的制宪历史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对这一百多年来的中国宪政运动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目前则是正在向宪政过渡,从人治向法治过渡。
  建国以来我国在宪法发展过程中所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光有一部字面上规定得完善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法在实践中就能够真正地起到根本法应当具有的作用。有了一部好的宪法。还要学会如何使用。不然,不仅宪法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宪法的权威地位也会丧失殆尽。如1966年国家主席刘少奇举着宪法被迫害,连国家元首的基本人格尊严宪法都保护不了,宪法被践踏到了极点。
  就目前现行宪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印象而言。宪法更多的是与组织国家机构有关的根本大法,而与公民的切身法律权益没有直接的关联。人们对宪法权利往往是“闻其声不见其人”,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不用宪法”的惯例。这就导致了宪法的预期法律作用与社会公众认知的社会作用之间出现巨大差异。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齐玉苓案”中以批复的形式认可了以司法程序直接保护宪法权利。
  首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也使宪法社会化和平民化了,宪法与普通民众的距离被拉近了,有效地扭转了长期以来在人们心中形成的“宪法与自己无关”的模糊观念。推动了公民维护宪法权利意识的增长。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远大目标,并同时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宪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应当说。作为体现了现代宪政精神的宪法,不仅仅是一种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也不是简单地规定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以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强调法律具有优于任何国家机关所拥有的国家权力的权威。宪法至上才能保证“法的统治”,否则“法的统治”权威就是有限的。在法律的权威无法涉及的地方。人治仍然具有生存的空间。所以,我们在强凋“依法治国”的时候。这里的“法”首先应当是宪法。否则,法治无从谈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是不受人治影响的以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为基础的“宪政国家”。所以。必须旗帜鲜明地将“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只有把宪法推到历史的前台,给予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宪法所确立的一整套社会制度才会在实践中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只有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才能得到必要的尊重。因此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这样一个观点,即尊重宪法,就是尊重法律、法规;贬低宪法权威也就等于降低了法律、法规的权威。
  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权利经济、法治经济。它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主张法律至上、宪法至上和法治。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实行宪政。
  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当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阶段:一方面,经济改革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价值观和要求都不一样,这就需要协调和磨合的机制,就必然导致政治的多元化、民主化,这必然与宪政有关;另一方面,经济改革的结果是私有财产的出现,这个财产需要保护,另外私营企业主以及整个市民阶层的抬头,使社会越来越复杂,过去那种简单的国家机构已不足以应对。
  因此,当新的经济方式发展到这个阶段时,需要政府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必须依靠宪政确立“有限政府”。即政府的职能必须是有限的,政府的行为必须是法治化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是分散的、以自助治理为基础的,政务信息一定是制度化公开的,政府的合法性是以选举为基础的,或者是以法律为基础的。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能确保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这也是近几年来宪政呼声日渐高涨的最根本原因。改革开放让我们看到了西方市场经济带来的多方面优势,而与西方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这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识,也是一种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理论。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带来的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的一些规则逐步世界化,为宪政建设、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强大、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实现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宪政制度的现实途径
  实现宪政是一场意识形态的革命,它的深厚基础在于全民宪政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因为推行宪政所涉及的不光是政治领导人、执政党,它同时还是一项全民族的事业。实践表明,实现宪政既是一个全民的政治过程,同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重建过程,民主、法治、宪政会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成为领导人和一般公民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期望的组成部分。实现宪政,说到底,是确立法律信仰和宪法信仰的过程。
  世纪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时指出,美国取得成功的因素有三个:“第一是上帝赐予美国人的特殊和偶然的状况。第二是他们的法律。第三是他们的习惯和习俗。”而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具有生命力的是第三个要素——人民的精神、感情、信念,即人的心灵和思想、习惯。”
  美国当代著名公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也提出:“我们的公法,就其效力来说,依赖于广大人民对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接受。法律得以贯彻的决定力量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机构而是人民的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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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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