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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民族理论对构建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启示

时间:2009/12/15 16:37:05 点击: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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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原著解读与时代背景
  
  作为无产阶级一代导师的列宁,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完善工作上付出了很多心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处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践中阐述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尤其在1922~1923年重病期间,口授了《给代表大会的信》《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等三封信和五篇文章,这是列宁一生中的最后著作,也是后人所说的列宁的政治遗嘱。这几篇口授记录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处理民族问题的马克思主义原则。在今天,重温列宁在民族问题上的最后遗言及之前的民族理论,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借鉴意义。
  我国有56个民族,是个多民族国家。目前,一亿多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全国总面积64%的土地上,而且绝大多数主要集中在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安定、边防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关系问题,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改革不断推向前进,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又显示出了新的特点,为了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作了重要讲话,他明确指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和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和谐”民族关系的提出,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继承了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立场,在总结世界民族发展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进行正确分析和判断提出来的新的理论和设想,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发展理论作出了新的贡献。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如何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是摆在党中央和全国各族人民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关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
  
  民族关系不是孤立的,是由一系列因素构成的大系统,所有因素都影响和制约着民族关系的发展方向和程度。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政治、经济和文化这三个因素在民族关系的发展上,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政治平等、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实现,才能真正地促进和推动民族关系向良性方向发展。因此,在民族工作中,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影响民族和谐的三大因素:
  
  (一)政治平等——和谐民族关系的政治基础
  民族平等是少数民族法制思想的核心,它有着三重视角,即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民族国家宪法体制内以民族自治为指导原则的各民族间的形式平等。列宁十分重视这三重视角上的平等,坚决反对民族压迫,主张民族平等。他认为在俄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民族关系复杂的国家,组建俄国各民族团结联盟是非常必要的,认为联盟制不是加入俄罗斯,而是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主权独立地、平等地加入新的联盟,不允许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施行强制,而以充分信任、明确地感到亲密团结的必要和完全自愿作为基础。此外,压迫民族要走向真正的、平等的联盟,必须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求得其他民族的谅解。列宁在《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续)》中强调指出:“压迫民族即所谓‘伟大民族’的国际意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为此,对少数民族要“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过去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列宁认为,在对少数民族让步和宽容方面做得过些比做得不够要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取得异族人的最大信任。社会主义苏联正是忽视了民族间的平等,使得民族矛盾成为引发国内危机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正是总结了苏联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情况充分认识到了良好的民族关系首先必须是各民族政治上的真正平等,各民族不分大小、历史长短、先进落后一律平等,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立场。邓小平在1987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过:“我们对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1](P246)为了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邓小平经常强调应重点反对大民族主义,他说:“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2](P163)此外,平等是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它不仅是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是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全面平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就是实践全面平等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东部率先发展、进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除历史遗留的发展差距,缩小现实扩大的发展差距,就是对各民族、各地区共同发展要求的统筹兼顾,也是实现全面平等、社会公正的必由之路。由此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需要以下两个方面作为保障。
  1.民族自治:实现民族平等的政治制度原则
  受列宁民族平等法制思想的影响,我国民族问题的处理方式也经历了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过程。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理论,这一理论阐明了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相结合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最佳政策和制度;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特别是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全面的明确的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从根本上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因而这是有利于国家统一以及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的制度;提出了要依法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有效地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并永葆其强大的生命力,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和国家用来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它是我们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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