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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0/3/26 9:28:30 点击: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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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本文立足于此,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 制度完善
  知识产权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着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主要是指产品或服务商标、企业名称等。另外,知识产权还包括一些诸如商业秘密和公开权利之类的相关权利。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对于中国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在外国法律专家的帮助下陆续颁布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着作权律》等法令。以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虽然也制定过相关律令,但是这些法律没有什么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曾发布了一些行政规章来保护知识产权,但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另外,中国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先后加入的公约有:1980年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约定》;1992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4年的《专利合作条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加入《知识产权协定》,在入世前,我国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并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迅速发展,由低水平到高水平,从本土化走向了国际化。
  与我国之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比,如今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较大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整体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并且与科技、经济和外贸等相脱节,造成大量科技创新资源的浪费。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特别是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从专利来看,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甚少;从商标来看,商标注册量少,并且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很多,我国的知识产权流失相当严重。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必定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产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显然不够完备。虽然入世之后,我国相应地完成了一些相关法律的修改,如对《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的修订,并且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施行了多项具体的司法解释,但与国际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体系还是不够体系化。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较窄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一些高新技术,如: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等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领域,虽然这些新的技术也受到很多争议,是不是应该受法律保护,怎么保护,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3.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水平较低
  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筹协调能力较弱,从主管机关来看,商标、专利、着作权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其次,在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的申请、审查、注册和授权以及授权后的有关法律程序来看,相对繁杂,不够统一。另外,负责管理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工商、新闻出版、文化、专利、海关和公安等部门人员的素能不高,很难较高的开展和协调工作,使得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1.依照国际规则,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积极地面对问题,走出困境。参照国际规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首要问题。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效用,以提高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竞争能力。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应过于攀高,只要达到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水平即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因此,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我国的传统知识。我们应根据国情,缩短或消除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同国际公约,特别是与TPIPS协议的差距。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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