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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介审判”的思考

时间:2010/3/26 9:29:06 点击: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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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媒介舆论监督权力被广泛认同,并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与之相关的“媒介审判”问题又摆在了新闻法学界面前。媒介介入司法过程,对司法独立与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神圣。如何加强对媒介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媒介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保证我国司法体系良性发展与完善,成为新闻法学界面临的一个课题。笔者认为厘定媒介监督权力的范围,保证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对其进行规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媒介审判”、“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同义语。“媒介审判”一词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碍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审判”。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媒介审判”的重要表征是“语言暴力”。中国传媒大学王军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上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我国着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的报道在事实方面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以至是失实的。它的语言往往是煽情式的,力图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者同情一类情绪。它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one-dimension)的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关于“媒介审判”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看法。
  第一种是:“媒介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我国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假定无罪。但在实践中,媒体却往往越俎代庖,代替法院给嫌疑人定罪,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并有可能损害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另外一种看法是:“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见2005年第10期《青年记者》所载廖金英、谢太平的文章《“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文章指出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断。对一个具有足够理性的、合格的法官来说,即使他要把新闻报道作为了解信息的渠道,媒体的报道是否合乎情理和逻辑,是客观报道还是一面之词,是理性的言说还是情绪的宣泄,法官是完全能够做出准确判断的。笔者更认同前一种观点,这里我们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律审判”的效力。
  (一)“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1995年,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对夹江县彩印厂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查封了该厂印制的一批假冒商标及厂房、设备,并予罚款。夹江彩印厂认为技术监督局没有行政处罚权,以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新闻媒介认为这是“制假者状告打假者”,纷纷谴责“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咄咄怪事,打假者反上被告席”等。由于大量此类报道的影响,此事提到省人代会,省高院院长受到代表的质询。最后, 法院判决“维持技术监督局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求”。新闻界认为这是“报道成功影响判决”的案例,而法律界则认为这是“典型的舆论干预司法”。有位法学家将此案列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指出这种宣传偏差“具有相当的负面作用”。
  (二)媒介审判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往往与新闻炒作有关,目的是吸引眼球,获得“注意力资源”。少数媒介如此行径所追求的是事件的轰动效应,而不是事件的社会意义;是卖点、是“眼球经济”,而不是公益、公共领域的建构;他们所盯住的只是读者手中所持的“货币选票”,而不是媒介在社会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应尽的责任,即培育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公民。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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